如果有一天遇到這樣的情況我想大家都想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吧
甲小姐在A公司上班三年,依勞基法及公司規定 在2012/12/17提出離職申請,提出離職日為2013/1/16
甲小姐在提出離職前就已找好工作且談定2013/01/21到新公司上班
乙先生為甲小姐的主管,在甲小姐提出後二日找來甲小姐告知甲小姐做到今日就可以了
甲小姐告知乙先生 她要做到2013/01/16 但乙先生告知沒有必要
甲小姐認為如公司和乙先生硬要她今天走的話 要算資遣
但乙先生和公司認為是甲小姐自請離職 當然不算資遣
請問甲小姐可以怎樣申請她的權利與義務呢?
而乙先生和公司的主張是不是正確呢?
勞基法對於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狀況如下
甲小姐在A公司上班三年,依勞基法及公司規定 在2012/12/17提出離職申請,提出離職日為2013/1/16
甲小姐在提出離職前就已找好工作且談定2013/01/21到新公司上班
乙先生為甲小姐的主管,在甲小姐提出後二日找來甲小姐告知甲小姐做到今日就可以了
甲小姐告知乙先生 她要做到2013/01/16 但乙先生告知沒有必要
甲小姐認為如公司和乙先生硬要她今天走的話 要算資遣
但乙先生和公司認為是甲小姐自請離職 當然不算資遣
請問甲小姐可以怎樣申請她的權利與義務呢?
而乙先生和公司的主張是不是正確呢?
蕎媽的看法如下
勞基法對於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據此甲小姐於30天前告知離職是合法的
再來是乙先生要求甲小姐於12/19離職這件事 而甲小姐認為不同意且應要算資遣呢
這點可以依勞工預告自請辭職,於預告期滿前雖尚未發生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但雇主卻通知勞工不用再來上班要求勞工提前離職,探求其真意,雇主並無發動解雇之意思。應解釋為雇主是單純拒絕受領該勞工在預告期間之勞務,雇主應照給該勞工在預告期間之工資,而勞動契約仍於預告期滿時始生終止之效力,雇主亦必須於預告期滿終止生效日後始得為離職勞工退保勞健保勞退等。
結論
甲小姐一樣可以向乙先生和A公司要求做到2013/01/16,其間如乙先生和A公司認為甲小姐可不用到班
那就工資也一樣需照發且勞健保勞退退保日為2013/01/16
以上為蕎媽的法律小小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