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勞基法修法初審通過 明訂競業條款及僱主調動勞工和培訓費用規範!

2015111714:02
 
很好~ 原本只在解釋令中的規範
藉著這次修法 明訂在法絛中
所以調動5原則是明明確確地放在枱面上囉
連競業禁止也被明定最長二年還要有配套措施


立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
 

《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競業禁止"

 

 
  
將原本行政命令解釋的競業條款法制化,明訂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期間,可以規範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最長不得超過2年,
但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要有合理補償,且不能含括勞工工作期間的所有給付。
競業禁止保護的內容,必須是企業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其次,勞工在原雇主的職務必須是有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才受限。而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且不得影響勞工工作權利公平性。

注意囉~
競業禁止,不僅禁止年限不得超過2年,還須符合以下4點規範,否則該競業條款無效
1.競業禁止保護的內容,必須是企業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智慧財產
2.勞工在原雇主的職務必須是有接觸營業祕密或優勢技術才受限。
3.競業禁止條例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不得超過合理範圍,
4.不得影響勞工工作權利公平性。
此外,也明訂競業禁止期間內,原雇主每月須針對離職勞工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金,
補償金必須在勞工離職後給付才算數,離職前發給的紅利、年終獎金、工資都不得折抵。
 
 
 

《勞基法》第10條之1修正案 "調動5原則"

 

 
 
規定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的變更,
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鷹予以必要協助,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注意囉~
所以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另初審通過的
 

《勞基法》15條之1修正案 "訓練費用"

 

 
 
因為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僱主會要求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修法後勞動契約不得超過合理範圍,
包括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與成本,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的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等。


以上供各位參考~